商标撤三败诉后维权路径:行政诉讼助力商标起死回生的实务解析

商标被商标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后,并非意味着商标权的彻底丧失,商标权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文结合典型案例,拆解商标撤三败诉后通过行政诉讼成功维权的实操要点,同时提炼企业商标管理的核心启示,为商标权保护提供实务参考。

商标撤三败诉后行政诉讼维权流程示意图

一、商标撤三的法律依据与使用认定标准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的合法使用指商业性使用,具体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容器、交易文书,或在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且该使用需具备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属于法定的商标使用情形。

商标撤三制度的立法初衷是激活闲置商标资源,督促商标权人履行连续使用义务,并非单纯对未使用行为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发票、产品包装等是常见的商标使用证据,其中发票因具备官方公信力,证明力尤为突出。若合同与发票能相互印证且处于指定三年使用期内,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使用证据,但无合同和发票并非意味着商标必然被撤销。

二、典型案例:"冰冰" 商标撤三的行政与司法审理全程

(一)行政阶段:证据被认定无效,商标遭撤销复审决定

第 1587475 号 "冰冰" 商标核定使用在第 32 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经多次转让后归广东新朝阳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所有。因被申请撤三,该公司在复审阶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送货单、产品及包装照片、检验报告、市场实拍图等证据,却被认定为自制证据,相关证据未被采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超出指定使用期、或与商标使用缺乏关联,无法证明商标在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5 日期间的真实商业使用,遂作出撤销复审商标的决定。

(二)诉讼阶段:补充网络证据,法院撤销原行政决定

商标权人不服该撤销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律师指导下,原告补充了多组关键证据,包括涉案商标的网络宣传截图、制罐委托加工合同、微信沟通中的送货及标贴制作记录等,虽未对网络证据进行公证保全,但相关证据在网络中可查且内容真实。

案件审理中,法官依职权检索网络证据信息,检索结果与原告提交内容一致,该部分证据被依法采纳。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宣传证据明确标注 "冰冰" 品牌及诉争商标,可证明原告在指定期间对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结合加工合同、微信沟通记录等,能够认定原告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且实施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同时,法院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进行严格区分:原告实际使用商标的 "饮料、汽水" 与核定的 "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 等属于类似商品,商标在该部分类别上的注册应予维持;但与 "啤酒、饮料制剂" 非属类似商品,且无证据证明商标在该类别使用,故该部分类别注册予以撤销。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撤销复审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

三、案例核心启示:企业商标权保护的三大实操要点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企业日常商标管理与撤三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实务指引,核心可总结为三点:

证据留存需全面化,覆盖新型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证据不仅包括传统的销售合同、发票、送货单,网络宣传、社交媒体推广等新型电子证据同样具备证明力,即使未伴随实际销售,单纯的广告宣传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使用。企业需建立全维度的证据留存体系,兼顾线上线下使用痕迹。

商标使用需贴合核定类别,精准匹配保护范围

商标使用应严格对应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跨类别使用无法获得全面保护。法院在审理中会严格区分类似与非类似商品,未在核定类别内使用的,商标可能面临部分撤销风险。

商标使用认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

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仅要求存在客观的使用行为,还需具备真实的主观使用意图。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审查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即便证据并非传统强证明力材料,若能佐证真实使用意图,仍可能被采信。

四、结语

在电商营销、网络宣传成为品牌推广主流方式的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商标的使用形式日趋多元化,司法实践也随之调整,对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更贴合商业实际。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是连接企业与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唯有真实、持续、规范地使用商标,完善证据留存,精准匹配核定类别,才能稳固商标权保护,充分发挥品牌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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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7 10:23